大師論道丨“道法自然”的時代價值
欄目分類:玄門講經 發布日期:2017-06-17 瀏覽次數:次
文/任法融
有關“道法自然”及“無為”的思想,是老子《道德經》上下兩篇、八十一章的中心內容。然而常人將老子“無為”這一思想誤解為無所作為或者消極的、不發揮人們的主觀能動性。
無為(資料圖 圖源網絡)
其實不然,它的基本含義是對事物發展變化應因勢利導,不容任何主觀意志,順應事物發展的自然法則而用事,故所以稱“無為”“自然”。現舉例說明。
天地間的自然無為之道
自然界太空中紫微星居中天之上,不語不動,天地不假任何主觀意志,二十八宿及周天眾星隨斗柄轉向周而復始運轉;斗柄東指,陽長陰消,天氣漸暖,東方青龍得令,應一、二、三月為春,萬物隨之生長;斗柄南移,陰盡陽極,氣候炎熱,南方朱雀應事,應四、五、六月為夏,萬物繁榮;斗柄西向,陰長陽消,天氣漸次涼,西方白虎司職,應七、八、九月為秋;斗柄北面,陽盡陰極,天氣嚴寒,北方玄武用事,應十、十一、十二月為冬,萬物收斂。一年四季、八節、十二個月、二十四氣,井然有序。而大地上萬物長生、收藏有條不紊。故人類賢明圣君在治國理民方面,取法天地運行,不假任何主觀意志的自然法則,國必治,民自理,這是天地之間的自然無為之道。
一年四季、八節、十二個月、二十四氣,井然有序(資料圖 圖源網絡)
故《易經》中云:“天地以順動(無為),故日月不過(東升西降有序而無過失)而四時不忒(四季運行明生歲成,無有差錯);圣人以順動(上順天意,下和民心),則賞罰清而民服(不用任何私心賞罰分明)。”
故孔儒又講“為政以德,譬如北辰(紫微星),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居中天之上言不言,動不動,而周大眾星圍其運轉”,漢魏伯陽又講“辰極受正(紫微居于正中央),優游任下(周邊眾星寬松自如地運轉不息),明堂布政,國無害道(執政者在治國理民方面發號施令,中間必須光明磊落,不容任何私情,布政對國家有益無害)”,均指此而言。
尤其老子《道德經》中這方面道理講得更明顯。第五十三章講:“大道甚夷(平易簡單),而人好徑(因私情而走小道)。”
《道德經》第五十七章講:“我無為,而民自化(上順天理,下應民心,而不任性妄為);我好靜,而民自正(虛心恬淡,舉措有常,不妄動躁進,物物各安其分,百姓自然走上正道);我無事,而民自富(不貪大求功,不奪民時,不濫用民力,人民自然富裕);我無欲,而民自樸(真誠不妄,以天下為公,執政為民,不搜刮民脂民膏以滿足一己私欲,百姓自然敦厚真樸)。”以及“圣人無常心(不以自己主觀意志為常態),以百姓心為心(以老百姓心愿而處理事務)”。
為人處事要尊重自然法則
人間社會為了維護百姓安居故設立公、檢、法之機構,但處理民間糾紛、訟非過程時,應以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妨國嚴懲、害民重罰為宗旨,執法者不應容有任何感情私心,不費力氣而公平合理簡單容易地處理。可往往有些執法者在處理過程中,不是因親屬關系說情,便是執法者見小利而動私心,把本來簡單容易解決的案件搞得復雜化、艱難化。或是將案件拖延,或是錯判,導致賞及無功罰及無罪,天怒人怨。
為人處事要尊重自然法則(資料圖 圖源網絡)
因此尊重自然法則,以“自然無為”之道處世,乃為做人之本。在為人處事中,無論身居何位,干任何事務,必須遵從事物的自然法則,不宜容有任何主觀、意氣、感情、私心而立身處事,自然坦事必成,業必就。
(騰訊道學獨家編輯整理,轉載請注明出處。選自梁庫望主編《玉清至正 道宗樓觀——一代大師任法融》一書,西安三秦出版社2015年版,作者任法融,原文題目為《“道法自然”及“無為”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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