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在京召開
欄目分類:時事聚焦 發布日期:2016-07-13 瀏覽次數:次
2015年“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在京召開
中國佛教協會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講話
7月25日,2015年“宗教與法治”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多位宗教事務從業者和法學學者齊聚由北大法學院全國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和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主辦的2015年“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會議共同探討宗教活動的邊界。
此次會議主題為“宗教活動的邊界”。在第一組的發言中,中國佛教協會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老師首先以《對宗教活動寬容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為題發表主題分享。徐老師當天先從宗教團體自律以及外在法律他律兩個方面談了“宗教活動的邊界”,之后他結合新中國至今幾十年來在宗教活動邊界上的一些界定的歷史,談了其中的經驗和教訓。
“宗教活動的邊界”第一需要依靠宗教團體的自律,第二是借助法律的他律:“一切國家一切民族一切社會都有宗教,有宗教必然有宗教活動,如果沒有宗教活動的宗教不稱為宗教。有宗教活動就會涉及宗教活動的邊界,實際上,每一個宗教在歷史發展過程當中自己有設定的邊界,如果宗教不設定邊界,它危害社會就辦不下去了。”徐老師首先如此點出,接著他以佛教為例,佛教制定了很多戒律,比如三學、五戒、十善、四色、六度、六合,八正道等,如果佛教徒違反了這些戒律,實際上就超越了宗教活動邊界、就要受到處罰。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受宗教自由”;第三款規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我國憲法第51條也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他認為這些規定就是法律在對待“宗教活動的邊界”問題上的基本原則。”
“關鍵是在于把意識形態對宗教的認識作為主導,忽視和淡化了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個基本權利。”他引出1982年習仲勛在一次宗教工作會議上提出來的“要為宗教松綁”結合當前的情況,表示:“這個‘綁’要怎么松呢?我想就這個問題是應該拋棄意識形態對宗教的偏見,轉變為依法治國、用法律治國。”
宗教執法困境源于管控為主的價值觀
喬飛(河南中醫藥大學法學教授):“正常的宗教活動”歷來是我國宗教政策和法律固有的表述方式,并默認“合法”即“正常”。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學界及宗教管理部門將所謂“正常的宗教活動”的明顯特征推及為“合法宗教”所必需的屬性:場所的合法,團體的合法,身份的合法與內容的合法,并以此作為執法依據。對于缺乏上述任一要件的宗教活動,都不認定其合法性。
而不管是在宗教管理的理論還是實踐層面,我們對于“非法宗教活動”的判斷都過于負面,社會治理實踐中也多為“嚴厲打擊”、“堅決遏制”、其態度之敵視、手段之堅決,應該早已遠遠超出了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上所強調的“制止”非法的程度。
這種以管控為價值取向的法規,在實踐時已經形成了“執法困境”。作為執法依據的《條例》,其實質是“管控型的法”而不是“保障型的法”,是“權力本位的法”而不是“權利本位的法”。可見,法規的內在價值取向,已經使得法規在執法實踐層面落入兩難的尷尬情境。宗教問題“不好管”也“管不好”。
此次2015年“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呼應習近平總書記講話:希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希望將來兩岸水乳交融、和平來往。以立法權來清楚界定出宗教活動的合法性及合法的活動范圍。
來源中國道家養生網 www.tbbhh.cn